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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章 中国的封建社会


在根本上动摇封建统治的,就是对其生产关系的破坏,农民起义、资产阶级革命都是旨在改变封建土地所有(从而改变整个封建制度)的阶级斗争。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生产关系——雇佣劳动力。

        最早的资本主义诞生于当时商品经济发达意大利,如佛罗伦萨、威尼斯等地区。

        代表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是以商品交换与商品生产为核心的商品经济。由于生产的目的由单一满足转变为向社会提供产品,从而决定了生产关系将有别于原有的封建制度。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原有的自然经济受到冲击,开始解体,农民与手工业者开始丧失生产资料,成为无产阶级,再由工厂主——最早的资产阶级与他们签订雇用协议,形成新的生产关系,雇用劳动力。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对原有封建自然经济的解体进程,日益强大的资产阶级有能力扫清一切有悖于发展资本主义的因素,如“天赋神权”、“三纲五常”等思想,男耕女织等生产结构,最终推翻封建社会,建立资本主义国家。

        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的“封建社会”与非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封建社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都使用了同一个名词,使人混淆.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的“封建社会”是指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并剥削农民或农奴的社会形态,非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封建社会”指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王室成员、王族和功臣分封领地,是一种国家管理“制度”而不是一种“社会”,属于政治制度范畴。

        许多中国大陆及西方史家并不认为中国有过严格意义上的封建社会(分封制度),或者认为中国封建制仅限于先秦时期(请参见分封制)。但根据马克思主义史学(原本,马克思本人曾声明马克思主义史学仅适用于西欧,不适用其他国家文明社会,但其后的列宁、斯大林等人想将这一史学思想推向全世界),此一独特史观认为历史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经历过封建社会时期。

        如欧洲从9世纪到大约15世纪,都算是封建社会时期。而中国从战国时期开始,也历经很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社会中除了强调土地划分拥有权之外,通常也有上对下,很明显的阶级制度。2003年后,在中国大陆一些进行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地区,教科书中已不再出现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表述。关于人类社会阶段的划分,则使用诸如“史前时代”、“农耕文明时代”、“工业文明时代”等短语。欧美史学家通常把商朝和周朝称为“封建领主社会”,把秦朝和汉朝称为“封建地主社会”。

        另有中国史家梁漱溟批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他主要是反对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南的中国革命。梁漱溟反对中国革命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认为马克思主义是欧洲近代社会的产物,只适用于欧洲,而不适用于中国,因为中国的国情与欧洲不同,具有自己的特殊性。“马克思以机械观的眼光来解说社会的蜕变改进,我想在欧洲或是适用的,……倘必以此为准据要普遍地适用于一切民族社会,恐其难通;尤其本此眼光以观测印度文化或中国文化已开发后的社会是不免笑话的”。

        中国的封建社会。

        “封建”一辞,最早见于春秋时富辰之说:“周公吊二叔之不咸,固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封建制度”中“封建”的原始含义,即“封”土。

        而“建”国,“封”之本义起始于“丰”字,在殷墟甲骨文与金文中,其字形状如“植树于土堆”故“封”是“疆界”“田界”之意。  “建”乃由“封”而来,“建”字可见于金文,指“建国立法”;古文献中之“封建”即“分封制”。

        “封建”,简单言之是指王者以爵土分封诸侯,而使之建国于封建的区域。这是上古时代部族联盟对各部族土地和人口施行的一种制度化管理方式。由此可见,所谓封建,自应有部族以来已有雏形。但封建制正式起源于何时,近代学者说法不一,有人主张始于西周,有人主张始于商朝,有人主张始于夏禹。

        封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起源时间已经难以考证。根据史记记载,黄帝时代,“诸侯咸来宾从”、“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黄帝“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这描述的便是早期的封建制度。尧舜时期则有“协和万邦”,万邦均以天子为共主。《尚书·禹贡》又记载夏禹举行“分茅裂土”的仪式,分赐土地给诸侯。夏朝时还分封了斟灌、斟鄩、缯国、褒国等同姓诸侯。商汤灭夏后,分封夏朝的后人于杞国,还分封了费国、孤竹国等诸侯。商王武丁在位时,他的大臣侯雀、侯告以及王后妇好、妇井等人都拥有封地。到周朝时,封建制度的完善程度达到顶峰。柳翼谋谓:“自唐、虞至周皆封建时代,帝王与诸侯分而治之”,即从尧、舜经夏、商到周朝,采用的都是封建制度。

        周室鉴于当时诸侯之众而又各据要津,后世必为共主之患,乃著兴灭国,继绝世之名义,封建诸侯,分封姬姓和功臣到各要地,利用各地原来的氏族部落建立国家,势力始自上达下,周天子正式成为天下共主,周朝的封建规模正式完成。传说中圣王的后裔和商的遗民以及立功的将士,让他们在地方作“诸侯”,分区管理,辅佐周王,被封的“诸侯”在“封国”内继续分封,通过这种逐级分封,下级对上级承担缴纳贡物,军事保卫,服从命令等义务。

        周朝时期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然而西周时各诸侯国的军队并不由国君掌握,而是在周天子的守臣手中。如《左传》:“齐有天子之二守国、高在。”国氏和高氏就是掌握齐国兵权的守臣。东周诸侯国军队为国君所掌握,直接导致了周室的衰微。周王是共主性质的(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禹为最后的氏族共主)。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春秋时期,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和争霸战争的发展,周朝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名存实亡。从这时起,大国兼并小国后,多以其国土置县,封建制度逐渐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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